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有哪些重点任务?
按照国际成熟实践,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要深入到设计、建造、运行的第一线,对设计进行独立的核算验证,对建造过程和质量进行技术审查,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安全影响进行独立的技术评价。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重点任务包括:一是完善核与辐射安全审评方法。 配备核与辐射安全分析、审查、独立验证和鉴定、核设施应急响应相关的实验手段、装备等基础设施。构建核设备安全性能验证实验室,建造一系列与核安全、环境与辐射安全分析、审查、独立验证和鉴定、核设施应急响应相关的实验手段、装备设施和建筑,对核电厂的运行状态、操作规程,特别是对从国外引进的核设施进行独立的审核、验证、计算工作。 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全部
按照国际成熟实践,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要深入到设计、建造、运行的第一线,对设计进行独立的核算验证,对建造过程和质量进行技术审查,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安全影响进行独立的技术评价。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重点任务包括:一是完善核与辐射安全审评方法。
配备核与辐射安全分析、审查、独立验证和鉴定、核设施应急响应相关的实验手段、装备等基础设施。构建核设备安全性能验证实验室,建造一系列与核安全、环境与辐射安全分析、审查、独立验证和鉴定、核设施应急响应相关的实验手段、装备设施和建筑,对核电厂的运行状态、操作规程,特别是对从国外引进的核设施进行独立的审核、验证、计算工作。
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安全审评软件系统。完善核安全监督和审评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培训体系。完善人才激励和考核评价体系,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核安全监管部门和核行业安全关键岗位,促进人才均衡流动,保证核安全监督、评价和科研的智力资源。
二是加强运行核设施安全监管,强化对在建、拟建核设施的安全分析和评估,完善核安全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明确核电集团公司、业主公司、专业化公司的核安全责任。完善核燃料循环、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核设施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相关准入和执业资格制度,建立民用核设施“三废”处置经费筹措和使用制度,制定民用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研究并制定废旧放射源和核技术利用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推动核电集团研究建立核赔偿基金,核设施营运单位购买第三方核责任险。
研究建立高危放射源退役保证金制度。落实规划环评制度,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建立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等各个层面间的经验交流和反馈制度。建立并完善良好核安全实践的激励制度。三是完善早期核设施的安全管理。
我国现有在役民用和军用研究堆,以及包括采矿、水冶、转化、浓缩、元件制造、后处理、放射性废物处理与处置在内的近百座其他核设施分布广、投运时间长、技术差别大,且普遍存在安全设计标准低、设备和部件老化、经费短缺、运行队伍不稳、管理落后等问题,核设施运行故障和事件频度上升。
应对在国家核安全局成立前建造的老旧反应堆和临界装置进行追溯性安全审评和定期安全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加大对老旧研究堆和临界装置整改力度。四是加强对核材料、放射性物品生产、运输、存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
我国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还比较薄弱,特别是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货包的设计、试验、制造、维修维护和安全分析等监管技术比较落后,缺乏独立的检验验证监管能力。根据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进行管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严格执行核材料、放射性物品登记制度,利用卫星定位系统对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工具的运输过程实行在线监控。
建设放射性物质包装与运输容器性能检测系统,进行跌落试验、穿刺试验、温度试验、压力试验、湿度试验、屏蔽效能等检验。强化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和运输活动的安全监督。五是加强核技术利用安全监管,完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落实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100%许可证管理,完善放射源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建立高危险移动放射源跟踪监控体系。对辐照加工、科研、医疗等领域I类放射源和I类射线装置实施在线监控。全面开展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的辐射监测,加强进出境口岸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
强化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环境和个人剂量监测。加强从业人员辐射安全培训。六是加强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核设施流出物监督性监测。加强全国辐射监测网络建设,完善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辐射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具备全面掌握全国辐射环境质量水平并开展评价的能力,具备应对核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能力。
对涉及处理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所有核设施的气载和液态流出物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记录、报告和存档。七是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加强核安全宣传和科普教育。密切跟踪国际核安全发展趋势,汲取国外先进的核安全管理和监督经验,促进我国核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加强合作研究、信息共享、经验反馈、培训交流、同行评估、应急响应与援助等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核安全技术引进与合作开发;积极参与统一的国际核安全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参照执行国际原子能机构制定的《核安全行动计划》。
积极开展双边、多边和区域核安全交流与合作。积极履行《核安全公约》和《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对公众进行核知识普及和核与辐射安全教育。构建公开透明的信息交流平台,增加行业透明度。
制定核设施信息公开制度,明确政府部门和营运单位信息发布的范围、责任和程序。提高公众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等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在基础教育中增加核与辐射安全科普知识。建立长效的核安全教育宣传机制,满足公众对核安全相关信息的需求,增强公众对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安全的了解和信心。
完善核安全突发事件公共关系应对体系,及时权威发布相关信息,释疑解惑,消除不实信息的误导,维护社会稳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