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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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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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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8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人,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因此,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人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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