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加班的有权要求加班费吗?
王某2011年3月应聘到某服装加工公司工作,担任车间加工人员。在她 与服装加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实行计件工时制度,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完成一件产品工资10元,多劳多得。 王某平时在 工作中除完成劳动定量外,还经常超额完成产品件数。而且有时为了完成单 位订单,经常在休息日加班。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公司以“对员工
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为由,拒绝给予补偿。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加班的,用人单位也应 该支付加班费。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三条第 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全部
王某2011年3月应聘到某服装加工公司工作,担任车间加工人员。在她 与服装加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实行计件工时制度,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完成一件产品工资10元,多劳多得。
王某平时在 工作中除完成劳动定量外,还经常超额完成产品件数。而且有时为了完成单 位订单,经常在休息日加班。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公司以“对员工
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为由,拒绝给予补偿。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加班的,用人单位也应 该支付加班费。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三条第 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
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 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与300%支付其工资。
”“应根据上述规定 的原则”指的就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根据
上述法律规定,适用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 些用人单位认为实行计件工资制就是“有活儿干活儿,没活儿不干”,不存 在加班加点这样的说法,这种观念是错误的。
计件工资制度与计时工资制度
都是我国法定的工资制度,除了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外,一般都应遵守“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时 间规定。因此,在计件工资制度下,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所付出的劳动应按
照法律有关规定,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
那么计件工资制下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呢?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 长工作时间的,应舉据具体加班的时间,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
间计件单价的150%,200%和300%支付其工资。
以本案中的王某为例,王 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一个产品的工资是10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王某在
每天日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那么平时加班时每完成一个产品的工资就是 15元,休息日加班时每完成一个产品的工资就是2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时 每完成一个产品的工资就是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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