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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会计与税收的处理差异是什么?

职工薪酬会计与税收的处理差异是什么?

     职工薪酬新准则的制定与国际惯例趋同,进一步扩大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范围,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方法选择和业务处理程序也更加符合业务的经济实质。但因会计与税收的目标和原则不一致,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仍存在一定差异。
     工资、薪金方面。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遵循实际发生原则、合理性原则及特定人员工资、薪金加计扣除...全部

     职工薪酬新准则的制定与国际惯例趋同,进一步扩大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范围,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方法选择和业务处理程序也更加符合业务的经济实质。但因会计与税收的目标和原则不一致,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仍存在一定差异。
     工资、薪金方面。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遵循实际发生原则、合理性原则及特定人员工资、薪金加计扣除等原则。  实际发生原则要求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当期实际发生的工资,已计提尚未发放的应付工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于年末计提的应付未付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可作为汇算年度已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发放的,则应予以纳税调增。  合理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特定人员工资、薪金加计扣除是税法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就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将股权激励在工资、薪金支出项目单列出来,应关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点的规定,即对于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会计处理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在实际行权时方可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方面。  税法强调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且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企业在计算税前允许扣除的福利费金额时,应将计算出的当期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总额,与工资总额(税法口径的工资总额)的14%进行比较,超支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部分超支数额构成永久性差异,不得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方面。企业超出税法规定范围和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本期及以后年度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只有实际缴纳的金额方可扣除,对于提而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期实际缴纳数超过了提取数但未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允许在实际缴纳的年度扣除,即前期调增的金额,允许在实际缴纳年度作纳税调减。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税法口径的工资、薪金总额的2%,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提而未缴的不得扣除。
  不允许扣除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实际上允许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项目,细化列示了“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两个子项目,体现了国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类型纳税人的税收扶持。
       辞退福利方面。对企业实际发生的辞退福利可以据实扣除。对于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福利,通过预计负债计入费用的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本期提而未付的辞退福利,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支付时,再作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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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0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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