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北京郊区某村农民,乙是北京城区居民。1986年,甲将自己名下的 一套农村房屋卖给乙,乙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3万元。2012年,甲向乙要 求返还房屋,遭到拒绝,于是,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主张,根据法律规定,乙作为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无效,且该房屋 是甲的唯一一套住房,现在甲无房居住,所以请求法院确认买卖无效,并返还 房屋。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 权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甲乙所签的《买卖房协议
书》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乙并非甲的同村 村民,且诉争院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至今未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 法变更登记至乙名下。
因此,应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在出卖房屋时即明 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范围,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 由主张合同无效,故甲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应该对乙的信赖利益损失 给予赔偿,应从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 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返还乙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房 屋装修和可信赖利益损失共计100多万元。
本案是一起因农村房屋买卖引起的纠纷,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宅基地使 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主体的特定性。不能 随意处分。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 员无权取得。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对于无效的买卖协议,自始...全部
本案是一起因农村房屋买卖引起的纠纷,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宅基地使 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主体的特定性。不能 随意处分。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 员无权取得。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对于无效的买卖协议,自始无效。因买卖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 返还的折价赔偿。对于造成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买受人可以 要求卖房人赔偿房屋添附部分的价值损失和对于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 偿,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
该请求应该得到 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 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 (十)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 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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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能否取得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涉及国家土地管理制度,...
可以考虑承包一块荒地/滩/山,发展养/种植业,搞生态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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