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1。权利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享有离婚损害赔 偿的请求权。但是无过错具体指什么,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多数学者认为, 这里的无过错应指,该方配偶没有实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 违法行为。
2。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 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的配偶一方。 即只能是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 偿责任。而是否将第三者纳入责任主体的范围一直是长期讨论和争执的焦点。 所谓第三者介人家庭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全部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1。权利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享有离婚损害赔 偿的请求权。但是无过错具体指什么,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多数学者认为, 这里的无过错应指,该方配偶没有实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 违法行为。
2。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 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的配偶一方。
即只能是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 偿责任。而是否将第三者纳入责任主体的范围一直是长期讨论和争执的焦点。 所谓第三者介人家庭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并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
有学者 认为,第三者是这一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有责任赔 偿受害人的损失。但也有学者认为第三者产生的原因是复杂各异、多种多样 的,有故意介人破坏别人的婚姻,也有夫妻感情早已破裂,难以弥补,夫妻 名义名存实亡,但当事人另一方又不同意离婚的,还有第三者根本不知情的, 配偶一方隐瞒其已结婚的事实而与之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第三者也是 受害一方。
在不同的情形下应区别对待。对于那些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介 人别人婚姻的第三者,或者是应当知道但故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还有在刚 开始时不知道,但后来知道后仍旧与之在一起的第三者应纳人责任主体的范 畴。
但属于不知情的则不应纳入。同时,在生活实践中,到底要不要求将应 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纳入赔偿范围决定权应归无过错方。因为在离婚损害 赔偿中,受侵害的是无过错方。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 的同时人们开始注重精神生活,第三者不断涌现,破坏了别人的婚姻,给配 偶另一方以及家庭成员带来莫大的伤害。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我们只有安定 了小家庭才能稳定大家庭。因此,社会舆论监督、道德谴责、批评教育显然 不足以对第三者进行制裁,国家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惩罚,让那些轻视、践踏婚姻的一方付出代价让受害方得到一定补偿,并试图通过此 种制度增强婚姻的稳固性。
赔偿的情形:
1。重婚行为
重婚分为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 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事实上的婚姻有 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 活的目的。
狭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 妻名义同居生活。新《婚姻法》将其列入损害赔偿的事由,要求过错方因此 而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的重婚是当事人采取欺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婚姻登 记机关的登记,法律予以认可。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 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 然而在这种情形中,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长时间一起生活才能 算是同居,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3。实施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 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 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不同国家、不同地区都存在。
一句话是这样说的:清官 难断家务事,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别是在一 些经济欠发达、文化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甚至有人认为丈夫打老婆、家长 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而在家庭暴力中妇女通常是主要的受害者,然而家 庭暴力很多时候发生在家庭内部,比较隐蔽,不易被发觉。
在中国,受家丑 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家庭暴力通常不能得到及时解决,久而久之,极易导 致婚姻关系破裂。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则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 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 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
赔偿额的确定:
此处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 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 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 限额,但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参考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