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辞退员工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是否属于工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 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指出:三、辞退福利(一)辞退福利包括:(1)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而给予的补偿;(2)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 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 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标准,或...全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 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指出:三、辞退福利(一)辞退福利包括:(1)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而给予的补偿;(2)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 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 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标准,或者将职工工资支付至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 指与取得收人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人当期损 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 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 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 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 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 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 行的;(四)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 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 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 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会计核算作 为辞退福利,企业所得税属于与取得收人有关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直接扣除。
但不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