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程序是如
一、资格认定的申请
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二) 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诊疗科目一致。
(三) 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 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
(五) 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和受试者人数。
(六) 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
(七) 具有能够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并经过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法规的培训。
(八) 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九) 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和措施。
申请资...全部
一、资格认定的申请
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二) 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诊疗科目一致。
(三) 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 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
(五) 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和受试者人数。
(六) 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
(七) 具有能够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并经过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法规的培训。
(八) 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九) 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和措施。
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所具备的药物临床试验的技术要求及设施条件和专业
特长,申请相应的药物临床试验专业资格认定。
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填写《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并向所在
地省级卫生厅(局)报送资格认定申请的书面资料及电子软盘。二、 资格认定的受理
资格认定的申报资料须经所在地省级卫生厅(局)进行初审。
省级卫生厅(局)应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概况、专业科室和卫生技术人员
及其他相关技术能力与设施情况、医疗中受试者受到损害事件的防范和处理预案等进行审 查,并提出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将其资格认定申报资料移交同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
初审工作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同级卫生厅(局)移交的资格认定的申报资
料进行形式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医疗机构概况、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机
构设置与负责人情况、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科室及人员情况、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科室年 平均门诊诊疗人次和人出院人次、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研
究人员参加药物临床试验技术和相关法规的培训情况、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情况(近3年 内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主要仪器设备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查。
对审查 符合要求的资格认定申报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形式审查工作时限为15个 工作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
知申请机构及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厅(局)。
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对申报资料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 资格认定的现场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组成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30个工 作日。
检查组由3〜5名监督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
实施现场检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书面通知被检查机构和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厅(局),告知现场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日程安排。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厅(局)可各选派一名监督管理人员参
加本行政区域内资格认定的现场检查。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被检查机构应配合检查组工作,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属实,并指派
一名人员协助检查组工作。
现场检查开始时应由检查组确定检查程序和范围,落实检查的进度安排,宣布检查纪
律和注意事项。
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程序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
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
现场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进行评定汇总,作出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意见。评定汇总期
间,被检查机构人员应回避。
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意见须有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名,并附每位检查
人员的检查记录和相关资料。
检查组应向被检查机构宣读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意见,被检查机构可安排有关人员参
加,并可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评定意见提出不同意见或作出解释和说明。
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后,应将被检查机构提供检查的所有资料退还被检查机构,必要
时可保留一份复印件存档。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2〜4天,根据现场检查工作的需要可适当延长检查时间。
被检查机构对现场检查人员、检查方式、检查程序、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意见等存有异
议时,可直接向检查组提出或在1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诉。
四、资格认定的审核与公告 ,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检查结果录入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数据库,对现场检查
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提出资格认定的检查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时 限为20个工作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对资格认定的检查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
书面通知被检查机构及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厅(局)。工 作时限为25个工作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通过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工作时
限为10个工作日。
未通过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如再次申请资格认定,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对资格认定检查确定需要整改的医疗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限期整改通
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医疗机构,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符合要求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组织检查组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限期整改的时限为六个月。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