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是以为患者提供服务以达到赢利目的经营单位,患者是以支付医疗费换取医疗服务的消费者。因此,医患关系与其说是合同关系,不如更准确地说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病人提出更换主治医生,实际上履行是对服务的选择权。
这在
法律上是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依靠比较、鉴别和挑选实行的,比较、鉴别和挑选是凭某种感觉进行的。消费者可以凭感觉确定购买那个商品或接受那个服务,或不购买那个商品不接受那项服务,没有限制条件,更没有什么“证据”之类有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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