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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写的是孩子的名字,产权是孩子的吗?

我们夫妻最近买了一处房子,办理手续时把房产证的名字办成了我们女儿的名字.我们的女儿是我们唯一的孩子,她现在还在上大学.请问这处房子的产权是孩子的吗?以后她是不是有权处置此房?比如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等等。而我们只有这一处房子,我们对她处置此房有无干涉权?是不是要有特别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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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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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产证上的名字写的是你女儿的名字,那房子就是你女儿的.因为我们国家的房产实行的登记制度,所有人以房产证上登记的人为准.按你说的情况,房产属于你们赠与给你女儿的.由于你女儿是此房产的所有人,故其有处置房产的权利.

2005-02-02

923 0
    我们就事论事地来讨论这个法律问题,暂时撇开“情感因素”(毕竟“情感因素”不是法律的考虑对象)。   第一,登记权利人并不当然就是事实权利人。我国实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构成了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制度载体,一般情况下,在法律上首先推定登记权利人就是正确的事实权利人。
    然而,只要不动产登记这件事由人来完成,就必须承认存在登记错误的可能。我国已经部分地建立了更正登记的制度,主要是登记机关认为是自己的原因造成了登记错误,经过公告,登记机关主动(对当事人来说属于强制)予以更正登记。
  另一种情形是,申请变更登记,当事人——包括登记权利人、事实权利人、第三人——可以基于足够的、有效证据证明事实权利人的确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的事实,申请登记机关予以变更登记;目前这项制度在我国尚不完善。
     结合本案:女儿是登记权利人,父母是可能事实权利人;要想通过强制更正登记解决问题,根据现有资料来看,似乎是不可能的;要想通过申请更正登记解决问题,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需要确认赠与不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要证明受赠人(女儿)未曾表示接受赠与,根据现有资料来看,这似乎是可能的;其二,需要父母所在地方登记机关确立了申请更正登记的制度。
  更正登记,既可以将父母登记成权利人,也可以将父母、女儿共同登记成权利人。   第二,如果上述更正登记无法实现,可考虑与女儿商量将房屋再回赠与给父母,进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这时涉及到税收问题。
     第三,上述两种方案均无法实现时,那女儿就真正成为权利人了,但即使如此,父母也并不当然无权干涉其各种处分行为,因为赠与是可以附条件的,父母可以与女儿商量,约定房屋之处分需经父母之同意——从本案实际情况看,这似乎是可能的。
  毕竟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是,果真女儿处分该房产,而未经同意,根据物权的一般原理,上述约定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在本案中,第二、第三解决方案是值得考虑的,其似乎还照顾到了“情感”因素。

2005-02-02

909 0
是不是现代文明让社会变得越来越没有人情味了! 和自己的女儿也要花心思防备吗? 如果你不相信女儿为什么要以她的名子登记呢?

2005-02-01

891 0
最简单的办法是房屋产权过户。

2005-02-01

892 0

2005-02-01

910 0
房产证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户主作为当然的法定所有人! 户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虽然你们是其父母但对起处分作为没有法律上的干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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