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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赔偿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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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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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回答一下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中国劳动法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情形下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有的地方法规或者规章有此项要求,例如福建省。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所获得的用于遣散和寻找工作的费用,也是对于劳动者为企业工作贡献的另外一种报酬方式。  在中国现行的劳动法中,员工因不胜任工作(有一定过错)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没有过错)却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这造成不公平。
  此外,更重要的是,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无权获得经济补偿金导致劳动合同期限普遍偏短的现象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即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   由于中国劳动法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严格限制,而疏于对于到期终止的限制,故企业普遍选择了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以规避劳动法对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讨论中,抑制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措施被普遍关注,一种措施是要求企业对于续订两次的劳动合同推定为长期合同;一种是要求企业在劳动合同终止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或者两个月)工资计算。
    后一种观点占上风。
   按照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上述观点,企业有必要调整人力资源的政策和制度,根据企业需要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企业员工手册,制定和修正考核标准和惩罚标准,做到企业需要的人能留下,不需要的人能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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