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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允许劳动者辞职

用人单位没有和我签定合同,可是我要辞职但公司不允许,并扣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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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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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所在单位的行为明显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你和你所在单位虽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如果符合上述的条件,就不用理会公司的这种无理要求。可以按下面的程序处理。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
    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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