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怎么处理?
1。虚开发票,开票方是虚开,受票方也是虚开。 是,你的理解是对的,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就是明明没有发生此项业务或是与实际业务不符的情况下,还让对方开票,所以开票与受票方为虚开虚受,还有一种情况是“对开”,即开票方与受票方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2。虚开发票,开票方、受票方都要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来进行处罚。 虚开方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来进行处罚。 受开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全部
1。虚开发票,开票方是虚开,受票方也是虚开。 是,你的理解是对的,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就是明明没有发生此项业务或是与实际业务不符的情况下,还让对方开票,所以开票与受票方为虚开虚受,还有一种情况是“对开”,即开票方与受票方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2。虚开发票,开票方、受票方都要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来进行处罚。 虚开方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来进行处罚。 受开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即: ⒈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⒉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⒊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⒋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