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民政部门截留和挪用民政事业专项资金违反了哪些规定?

民政部门截留和挪用民政事业专项资金违反了哪些规定 哪位专家能帮助解答:民政部门截留和挪用民政事业专项资金违反了哪些规定?多谢!

全部回答

2014-06-08

181 0

    法制网讯 记者 张维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民政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各地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在民政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扎实推进民政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
   据了解,民政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是预防发生在优抚安置、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特别是预防贪污挪用民政专项资金的案件。  积极预防利用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以及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经济利益、政治权益、人身权利的案件。
   《意见》要求,在这项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和民政部门要把积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民政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违纪违法案件的揭露、发现、移送机制,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办理。
    对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向移送线索的民政部门回复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对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在依法立案侦查民政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要积极与民政部门沟通和联系,民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查办民政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典型案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并协助发案单位及时整改、落实;在向发案民政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时,应当同时抄送其上级民政部门,并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回访。
  发案民政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预防措施和对策要积极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和效果回复检察机关,发案单位的上级民政部门对检察建议的落实要加强督察。  因对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及时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此外,各级检察机关和民政部门还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民政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联系配合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有关完善内部管理监督机制的做法,涉及职务行为的重大政策和重要改革措施,以及查处民政系统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
    检察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民政部门通报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并结合查办案件的情况,深入分析民政系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和变化规律及趋势,为民政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提供参考。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法律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