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怎样向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提出意
第三条 代表建议的交办单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接收代表建议,并将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
第四条 代表建议的承办单位是本市所辖区域内的机关和组织。 负责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并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
办理代表建议,是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代表。
第五条 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
各级机关和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六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市改革...全部
第三条 代表建议的交办单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接收代表建议,并将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
第四条 代表建议的承办单位是本市所辖区域内的机关和组织。
负责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并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
办理代表建议,是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代表。
第五条 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
各级机关和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六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七条 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所提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所提建议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八条 代表建议应当一事一议,实事求是,事由清楚,意见具体。
以代表建议专用纸提出的,应当工整填写规定栏目并亲笔签名;以电子文件方式提出的,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不属于本市所辖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四)涉及学术探讨、广告宣传和产品推介的;
(五)没有实际内容的;
(六)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属于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代表建议办理,交办单位应当告知代表。
第十条 代表要求撤回所提建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交办单位提出撤回意见,办理工作即行终止。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