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初合同约定房屋面积与实际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从上述规定可知,该条司法解释确定了房屋交付使用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时的处理原则,即: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原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前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处理。在此提醒广大读者朋友,在从事商品房买卖活动时,应尽可能以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就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大小以及上述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处理方式作出详尽约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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