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规定,有没有因企业停产而停用的房产和土地免房.土两税的说法?
如果有麻烦附文件字号
房产税的减免规定
一、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的房产。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个人新建、购置的新建房屋不适用此项条款。
免税单位用于生产、营业、出租、出包以及出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产,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缴纳或者免纳房产...全部
房产税的减免规定
一、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的房产。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个人新建、购置的新建房屋不适用此项条款。
免税单位用于生产、营业、出租、出包以及出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产,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缴纳或者免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减免范围还包括:
1.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如与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房产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2.行政单位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无论是否收取培训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自用的房产比照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包、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4.大专院校和其他各类学校为学生提供实验场所以及以勤工俭学为主的校办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对于营业性的企业,其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对于与个人、外单位联营和承包给个人、外单位经营的企业使用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
5.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凭当地居委会、乡村证明,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能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及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为方便纳税人更好地掌握相关政策,充分享受减免税收优惠,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文件,结合房产税减免问题,对减免税相关政策进行整理。
现行一般性房产税减免规定
房产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经营性房产征收的一种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期间免缴房产税要提前登记备案
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这里强调经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才可免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缴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税局确定。这里提醒纳税人注意,“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这个概念,一要连续;二要6个月以上。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因此,房屋大修期间,纳税人要想享受房产税减免优惠,应及时提请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二、法定的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 年至 10 年;
7、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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