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机井施工钻井资质怎么办理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取水机井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维护钻井市场秩序,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成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井施工单位资质系指施工单位的人员素质、施工能力、技术水平、钻井设备、,管理水平和施工业绩等。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机井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资质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相应等级机井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允许范围内的机井施工任务。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机井 施 工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机井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标准
第五条 机...全部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取水机井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维护钻井市场秩序,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成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井施工单位资质系指施工单位的人员素质、施工能力、技术水平、钻井设备、,管理水平和施工业绩等。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机井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资质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相应等级机井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允许范围内的机井施工任务。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机井 施 工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机井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标准
第五条 机井施工单位技术资质分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第六条甲级
(一)具有15年以上机井施工资历,独立完成过深度超过350m松散地层或深度超过250m基岩地层机井的选定井位和成井任务。
(二)具有从事钻井(含水文地质、钻探)专业高级工程师2人,工程师(含相关专业)8人以上,高级钻井技术工6人以上;主要技术负责人从事机井施工技术工作经历不少于 15年;从事机井施工 10年以上的工人占钻井工人总数的 50%以上,每台机组配备中级以上技工不少于4人。
(三)具备以下配套齐全的机械设备及必备的检测仪器;300m以上深井钻机不少于5台(含大中型工程钻机),其中至少有1台400m以上钻机;7m3以上空压机及其它洗井设备;物探仪器设备;钻机大修设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上述设备完好率在85%以上。
(四)在复杂地质条件下,具有独立承担选定井位、施工、旧井修复和事故处理能力。钻井深度在松散地层超过400m或基岩层超过300m且终孔孔径不小于200mm,灌注桩钻孔口径1500mm以上,基岩地层层成孔率达到 90%,松散地层成孔率达到 95%。
并有建成运行一年以上,质量符合本等级技术水平要求的三项以上机井工程,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五)能够独立完成单井或群并抽水试验,并能确定有关水文地质参数。
(六)具有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人事、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
(七)具有3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八)近两年没有发生过重大的质量或人身安全事故,成井优良品率达 70%以上。
(九)能够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程拟定设计与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
第七条 乙级
(-)具有10年以上机井施工资历,独立完成过深度超过250m松散地层机井或深度超过150m基岩层机井的选定井位和成井任务。
(二)具有钻井(含水文地质、钻探)专业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含相关专业)5人以上,高级钻井技术工4人以上,主要技术负责人从事机井施工技术工作经历不少于10年;从事机井施工8年以上的熟练工人占钻井工人总数的50%以上,每2机组配备中级以上技工不少于3人。
(三)具有以下配备齐全的机械设备:300m以上钻机不少于3台(含大中型工程钻机);7m3以上空压机及其它洗井设备;物探仪器设备;钻机大修设备;主要检测仪器及相应的运输工具。上述设备完好率在 85%以上。
(四)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地质条件下选定井位、施工。旧井修复和事故处理能力。钻井深度在松散地层400m或基岩地层达到300m且终孔孔径不少于200mm。灌注桩钻孔口径达到1500mm。
基岩地层成井率达到%90松散地层成并率达到95%。并有建成运行一年以上,质量符合本等级技术水平要求的三项以上机井工程。
(五)能够独立完成单井或群井抽水试验并能确定有关水文地质参数。
(六)能够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拟定设计与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有比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和技术、质量、安全、人事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 八)具有 2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
(九)近两年没有发生过重大的质量或人身事故,成井优良品率不低于50%。
第八条 丙级
(一)具有5年以上机井施工资历,独立完成过深度超过150m松散地层机井或深度超过 50m基岩地层机井的选定井位和成井任务。
(二)具有从事钻井(含水文地质、钻探)专业工程师2人,钻井高级11人以上,主要技术负责人从事机井施工技术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从事机井施工5年以上熟练工人占钻井工人总数的50%以上,其中每台机组配备中级以上技工不少于 2人。
(三)具有以下配套齐全的机械设备: 150m以上钻机不少于3台(含中型工程钻机); 7m3 以上空压机及其它洗井设备。上述设备完好率在85%以上。
(四)具有独立承担选定井位。
施工、旧井修复和事故处理能力。钻井深度达 150m,且终孔孔径不少于 200 mm,灌注桩钻孔口径达 1000mm。成井率达到 95%,并有建成运行一年以上,质量符合本等级技术水平要求的三项以上机井工程。
(五)能独立完成单井抽水试验。
(六)能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施工,并有技术、质量、安全、财务、人事管理制度,成并优良品率不低于 30%。
(七)具有 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总额不少于5万元。
第九条丁级
(一)主要技术负责人从事机井施工技术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从事机井施工 5年以上的熟练工人占钻井工人总数的 30%以上,每台机组配备中级以上技工不少于2人。
(二)具有钻井所需的机械设备(含1台标准钻机)和洗井设备,完好率在 85%以上。
(三)具有独立承担 100m深度机井的施工和旧井修复能力。成井率达到叨%,并有建成运行一年以上,且质量符合本等级技术水平要求的三项以上机井工程。
(四)具有独立完成单井抽水试验的能力。
(五)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施工。
(六)具有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申请资质证书的机井施工单位应当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发证。
中央所属机井施工单位应当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文件包括:
(-)设立机井施工单位的批准文件;
(二)机并施工单位代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证件;
(三)机井施工单位统计年报资料;
(四)机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申报表;
(五)其他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持有资质证书的机井施工单位,可在省境内承担相应级别规定范围的钻井工程任务。未按规定领取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钻井工程。 外省来陕施工的机井施工单位,必须持单位所在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资质证书,到本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领取临时资质证书后,准予承揽本省钻井工程。
第十二条新开办施工单位的资质为暂定等级。两年内完成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验收标准,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按原申报程序上报,经原审批部门核定后,转为正式等级。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资质证书管理,建立抽查、复查和资格升降制度。主管部门对持证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每四年换发一次新证。如发现达不到所持证书等级标准的,应及时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格升降条件:
(-)机井施工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配备上岗技术工人,钻井工必须持有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否则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二)乙、丙、丁级机井施工单位具备了升级条件,可申请升级,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到统一换证时,发给新级别资质证书。机井施工在定级后的四年中,资质除达到上一级标准外,还获得过相应级别优秀钻井工程三等奖(升甲级和乙级的须获省厅级、升丙级须获局级)以上的,可提前按程序经审批后,办理临时资质证,到换证时发给新级别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要求组织职工参加技术培训,职工在培训中的考试成绩作为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的一项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机井施工单位年报制度。持有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应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年报内容、表式、报送办法等规定认真填报。
年报质量作为资质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机井施工单位应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在报送年报时,应附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总结材料。
第十八条 机井施工单位因停业需要注销资质证书的,应提出书面报告,交回证书(含副本)。
第十九条 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复查手续,又未及时申明理由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申请资质证书隐瞒真实情况、无证照承揽或越级承揽钻井任务、无证单位挂*有证单位承揽钻井任务、施工中使用质量不合格产品和材料、不正当压价竞争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机井施工单位资质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一年十月四日省水利厅印发的《陕西省钻井队资质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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