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想咨询,煤矿井下电工有什么资格考
2007年9月27日在广西南宁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座谈会上,国家安监总局人事培训司黄玉治司长在作大会总结时表示“目前,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及培训、考核、管理有关事宜,仍按国家经贸委13号令和安监管人字[2002]第124号文件执行。 ”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3号令)是1999年7月12日颁布的,该文件规定特种作业共有以下十二类:
(1)电工;
(2)金属焊接切割;
(3)起重机械(含电梯);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
(6)锅炉(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
(9)爆破;
(10)矿山通风(含瓦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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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7日在广西南宁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座谈会上,国家安监总局人事培训司黄玉治司长在作大会总结时表示“目前,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及培训、考核、管理有关事宜,仍按国家经贸委13号令和安监管人字[2002]第124号文件执行。
”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3号令)是1999年7月12日颁布的,该文件规定特种作业共有以下十二类:
(1)电工;
(2)金属焊接切割;
(3)起重机械(含电梯);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
(6)锅炉(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
(9)爆破;
(10)矿山通风(含瓦斯检验);
(11)矿山排水(含尾矿坝);
(1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其中煤矿特种作业只有爆破、矿山通风(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等三种。
2、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2年12月14日颁布的《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规定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以下十七类:
(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
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其中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有矿山井下电钳工、井下爆破工、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矿井主排水泵工、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矿山救护等20个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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