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半年前我花5万转让下一商铺,该商铺属于物业所有,原租户与物业的合同中有注明:“不经物业同意不得转让”,但签合同时原租户承诺可以花2000元钱把合同更名。之后没有更名,我继续经营,物业应该是默许了转让行为。12月份与物业签2009年的合同,物业告知,合同可以签我的名字,但不能转让。也就是说以后我以后不能装让出这个门面了,要么自己经营要么退给物业。 我想问:我与原租户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我是否可以找原租户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224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限制转租的合同条款是合法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视为对此合同内容表示同意,合同内容生效。既然物业公司已经默许了你和前一承租人的行为,并且物业公司也已经与你签订了下一年度的租赁合同,所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你的行为构成了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并且你也成为了此商铺的合法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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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224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限制转租的合同条款是合法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视为对此合同内容表示同意,合同内容生效。既然物业公司已经默许了你和前一承租人的行为,并且物业公司也已经与你签订了下一年度的租赁合同,所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你的行为构成了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并且你也成为了此商铺的合法承租人。
所以,你的损失不应该由原租户来赔偿,您通过自己的行为签订的合同,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所咨询电话:010-84683515。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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