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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优先股"还是"非法集资"?

  单位准备成立一个公司(暂时叫"甲"),甲公司拟有5名股东,其中单位是以法人股出现,占甲总注册资产的80%,另外4个股东皆是自然人(总入资比例是20%,而且在招股说明中言明,自然人股东都是优先股,甲公司成立后的头5年以每年20%的投资比返还给入股的自然人,即你入10万,头5年中每年的股本分红是2万元。
  总的是10万)5年后,连本带股红一并是20万。 现在我就有以下疑问? 1、 如甲是有限公司,按我们的说明是否可以成立?如成立,那甲不是只有一个正式的股东(即单位),因为优先股具我了解在公司中是不参与经营的,如果这样似乎违反了成立公司人和的初衷。如果这样不行,是否有办法予以规避过去?达到成立公司的目的呢? 2、 我总的感觉这就是一个非法集资,我想到一个办法,看能不能这样:单位的那1股和4个自然人股,在甲的公司章程中都以普通股出现,只是在章程载明“不论甲公司是否赢利,4个自然人有以头5年按20%的投资比返还股红的权利”。
  但又知道这样是否又违背了法律? 3、 总之,请法律高手告诉一条既合法又能保证4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最后可以适当降低一点每年的股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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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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