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物流与配送模式分析?
CNNIC 最近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热点调查报告》中显示:网上购物大军达到2000万人,在全体互联网网民中,有过购物经历的网民占近20%的比例。网上习惯消费者(或者说是网上购物常客)占到了购物网民的近半数;如果将半年内购物次数超过4次的人界定为网上习惯消费者(网上购物常客),其比例占到了47。 6%。用户访问购物网站(包括“网上商城”、“网上商店”等),经常访问的有53%,有时访问的有42%,很少访问的是5%。在购物网民中,分别有超过15%的人购买过服装和生活家居用品,表明中国的B2C市场已经从书刊、影像制品及电脑数码产品为主向一个多样化的消费者市场发展。 有购物经验的网民中, 66。...全部
CNNIC 最近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热点调查报告》中显示:网上购物大军达到2000万人,在全体互联网网民中,有过购物经历的网民占近20%的比例。网上习惯消费者(或者说是网上购物常客)占到了购物网民的近半数;如果将半年内购物次数超过4次的人界定为网上习惯消费者(网上购物常客),其比例占到了47。
6%。用户访问购物网站(包括“网上商城”、“网上商店”等),经常访问的有53%,有时访问的有42%,很少访问的是5%。在购物网民中,分别有超过15%的人购买过服装和生活家居用品,表明中国的B2C市场已经从书刊、影像制品及电脑数码产品为主向一个多样化的消费者市场发展。
有购物经验的网民中, 66。4%的网民认为网上购物方便快捷,61。3%的网民认为网上购物价格便宜,感觉好奇而想尝试一下的网民比例是20。3%。有购物经验的网民中,在问到选择购物网站的考虑因素时,61。
4%的选择知名度高,55。1%的网民选择信誉好,这两个因素排在了首位,选择交易安全性高的比例是40。4%。有购物经验的网民中,26。3%的网民在半年内网上购物金额在201到500元,有3。5%的网民半年内购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
未来半年内57%有购物经验的网民不会改变网上购物量,计划更多的进行网上购物的用户比例是38%。48。4%的网上购物网民采用网上支付方式进行支付,而采取手机支付的网民只有 0。3%,采用货到付款的比例是23。
3%,采用银行汇款的比例是16。6%,采用邮局汇款的比例是10。9%。48。4%的用户认为网上交易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产品质量无保障,26。9%的用户担心网上交易安全性没保障,担心信息不可靠的用户比例是7。
7%,担心付款不方便的比例是6。3%。目前网上交易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厂商信用和安全性得不到保障,所占比例分别达到了42。4%和34。3%。 做为一个网上淘金者而言,其困惑是:如何在网上开店,如何找到可靠的供货商,如何解决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问题,自己的安全能否得到保障,怎样应对网络欺诈和黑客,自己的隐私能否得到保护等等。
但是一但决定在网上开店,一般认为只有闯闯再说。网络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如何才能在网络信息海洋中拥有处理有效信息的能力?只有充分利用搜索工具才能打捞到商机,才能找到可靠的商业伙伴达到互惠互利,这是每一个个人电子商务投资者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
作者认为电子商务的顺利进行,必须要做到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协调运转。做到以客户为中心,网上即时交流,网上即时清结。过去利用传真、电报、电子邮件或者网页下单,网下清结的非实时电子商务,只能算作过渡性的电子商务。
现在国内的电子商务己由资信不一的个人商务网站时代转向有信誉保障的电子商城时代。 目前,大多商家尚不是进行标准的电子商务合作。比如说: 1、信息流不畅通且不对称,大多企业商家和购物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常常不能通过网络及时协调和交流。
还依赖于网下的电话等传统方式,购物者对销售方提供的信息具有依赖性。 2、资金流不畅通。大多企业商家和购物消费者之间的资金往来不能通过网络进行,虽然有些淘宝开店者可以在淘宝平台接受网上的订单和货款,但却不能直接“流”到企业商家那里,还要“流”到网下,再通过网下的打款才能完成。
3、当前物流业正向全球化、信息化、一体化发展。一体化意味着需求配送和库存管理的一体化。现在最关键的电子商务瓶颈问题是物流不个性化,我国尚缺少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性第三方物流公司。 本文结合阿里巴巴淘宝网的网络拍卖模式,对淘宝网使用支付宝的交易流程结合电子商务流程中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这“三流”的流转进行一些法律分析和探讨。
用户在淘宝交易就好比天南地北的两个蒙面人“口袋里卖猫”,双方的讨价还价都通过淘宝这个“口袋”进行,成交后“猫”走“镖局”运到,“卖猫”款通过淘宝支付宝转交。支付宝既是支付工具,也是用户信用的试金石。
这可以看出淘宝在解决电子商务“三流”问题所做的种种努力。如果淘宝再能找到好的“押镖人”,解决好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问题,其企业标准无可非议的将成为中国电子商务行业新标准,成为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领头羊。
我国在如何保证消费者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确认权、撤销权等方面是做得不够的。消费者网上购物环境不甚完善(包括网络完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信用体系等)的问题,需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消费者共同努力。
我国是“礼仪之邦”,尽快建立网上、网下的失信惩戒机制,既是电子商务发展之所需,也是建设诚信社会的要求。 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发现电子商务立法中的不足,且对消费者网上购物,对企业、商家开展电子商务活动,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阿里巴巴淘宝网电子商务模式分析二 网络拍卖中,网络服务商(指技术平台提供商或网络公司)是向卖方(商品提供商)提供了一个网络交易技术平台,卖方在技术平台上展示其要出售商品,由买方竞价(非竞价)购买。
那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卖方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就网络交易技术平台有偿(无偿)使用而形成的。该平台只是提供了一种交互工具,卖家通过它把虚拟商店开到用户家中的上网电脑里,供用户游览选购。其本身并不发布商品信息,也不参与交易。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只是提供一种为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的服务,它和卖方形成的正是基于这种服务而产生的服务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明显不是委托合同关系,和传统的居间合同关系也不能等同。有学者认为:交易平台的服务形成了事实上的居间,而这种居间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居间。
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居间只是起一种“管道”或信息传递的作用,这里不存在居间行为,只是在效果上与居间类似。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是一样的,都是服务关系。 在网络拍卖中,买卖双方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
买卖双方在技术平台上就某物品达成买卖协议时,标志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为买卖双方交易这个物品所提供的服务结束,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已履行完和买卖各方之间所形成的服务合同,其和买卖各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随买卖协议的达成而结束。
买卖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他们所形成的商品买卖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履行,包括网下利用传统支付手段付款和网上利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提供的在线支付系统付款。一个完整的网络拍卖活动中存在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买卖各方间的交易服务合同和买卖双方间的买卖合同。
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提供的在线支付系统是属于有别于交易服务的另一种性质的服务,即支付服务。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