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协议,作为融资协议处理.
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卖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定合同,规定日后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又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如果卖方承诺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回购,不论合同规定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还是回购价已在合同中明确,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关于收入的四个条件,因此在会计实务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为收入。
例:长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1998年5月1日,长江公司与青天公司签订协议,向青天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0000元。增...全部
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卖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定合同,规定日后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又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如果卖方承诺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回购,不论合同规定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还是回购价已在合同中明确,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关于收入的四个条件,因此在会计实务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为收入。
例:长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1998年5月1日,长江公司与青天公司签订协议,向青天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0元。
协议规定,长江公司应在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假定: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00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核算,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一般将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计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如果回购价大于售价,作为融资费用,分期确认“财务费用”的同时计入“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但是,当发生售后回购业务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并且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税法更侧重于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为判断标准,这时,税法将售后回购视同销售和采购两个环节进行处理。
所以,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0000
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5月至8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00(100000/5)元。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0000
9月30日,甲公司购回5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0000元,增值税额187000元。
借: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11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287000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80000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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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