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款不能税前列支,不能做营业外支出,做其他应收款吗还是可以做其他应付款. 谢谢!!!
那是税务人员说的不对,税务人员不能干涉企业出帐的方式,很多税务人员都以为有了“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有冲突时,以税法为准”的规定,就可以指使企业的会计怎么做帐,那是不对的,如果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有冲突时,以税法为准,那没错,但只需申报时按税法规定处理就可以了。
所以你应该按会计制度办理,把那罚款支出列在营业外支出,在申报时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后面不是有纳税调整项目吗?你在那对这罚款支出进行调整就可以了,不光是罚款支出,其他的如超过标准的业务招待费这些,都在那调整,如果有些项目不太多,那你可以在后面另外附纸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行政罚款应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营业外支出”,就是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现全)
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款不得扣除。
同意firstlhx的做法
我觉得我们做财务的要按照会计制度上面所说的做账,但是税法和会计制度不一致的情况下在纳税调整时就可以了,罚款还是在营业外支出里列在比较妥当。
会计除了熟悉会计业务,还应该熟悉税收政策。税法规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有冲突时,以税法为准。既然已知道税收规定:行政罚款不能税前列支,那就应处理在税后啊。与其年终调整,不如直接采取正确的处理。这也体现当会计的水平啊。
虽然税法规定行政罚款不能在税前列支,但会计对行政处罚的处理仍然是在“营业处支出”中列支,只不过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做纳税调增罢了,即会计利润(会计报表上体现的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不是一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整而来的,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