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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收取的强制执行费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我单位欠外人款项不还,被起诉后我方败诉,但我方迟迟未还款。近日法院强制执行了,我单位已将款项交到法院。请问,这笔费用我单位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全部回答

2005-01-11

0 0

执行费可以算在管理费用下的诉讼费用,可以扣除 对于败诉部分,如果单位本来就认为该给的,则是冲抵往来帐——已经从成本扣除或再库存; 但是如果对于因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或无理由败诉的应算在营业外支出,很难扣除的

2005-01-25

716 0

我给找一下。对!

2005-01-11

713 0

不可以,因为,这笔钱本来就应该给别人,原来就不是你们所有。

2005-01-10

745 0

    以下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关于借款费用计入扣除的规定,你所说法院执行的费用也即是你借款的费用,所以,如果你符合以下规定,那这笔费用就应该在税前扣除。 第五章 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三条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一)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三)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四)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

2005-01-10

712 0

别无选择,这笔钱,是非常“纯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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