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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公司)的代收费用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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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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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物业管理企业(公司)的代收费用如何征税? 答:物业管理企业(公司)向住(用)户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以下简称“费用”),凡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的,属于代有关部门收取费用的行为,不计征营业税,但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手续费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一)代收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必须按照住(用)户实际耗用量和广东省物价局粤价[1997]173号通知规定的公共水电费用分摊量,依水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代收;代收维修基金、房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代收。
   (二)代收费用,必须单独列帐,分别核算,并按期编制代收费用结算表,以登记住(用)户名称、代收费用实际耗用量、公共水电费用分摊量、收费单价、总额等有关资料备查。   (三)代收的费用一律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收费,除房租应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外,其他收费应全额按“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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