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修公路 拆迁农民房屋,如何获得赔偿?国家有什么相应的规定?现在我居住的地方要修建一条公路,村政府通知我要拆房,但是这个房子是我赖以生存房子,既是宅基地,又是门面,我就靠一个小卖部做生意.该房子产值20万.请问我能获得什么赔偿?另外如果不赔偿,我应该找什么部门申诉或解决问题?请问我的房子在拆迁赔偿方面能否得到同等价格的赔偿?另外,有关拆迁赔偿方面的规定是否按地区又分为不同的规定?
在回答你的提问前,得先解决几个概念问题:
1、“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乡镇为一级政府。村级不设政府,只设村委会,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是政府,不具备政府职能。
“别拿村长不当干部”这句笑话,实际上就是说的是村委会不是政府,村长不是政府的干部。因此,如是村里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拆迁,是非法的。 如情况属实,并确实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向县级以上政府举报,由政府管理部门出面,对其进行制止和处罚。
2、“既是宅基地,又是门面”的说法欠妥。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是经县以上政府批准,专门用于村民住宅的用地,如卖出或挪作别的用途,则不能另分得宅基地。 就是说,你这房的属性不是住宅就是门市,不能是兼有的。
但从其来源为宅基地这人事实看应属于住宅,因此,如果把村里的拆迁是合法的,对你这房的补偿应按住宅补偿。
3、如果是“临时用地证”则不属于正式批准的宅基地,而是属于临时建筑,按《土地管理法》规定,这种临时用地的批准使用期限仅为2年。
在征用时没有补偿。但在实际操作上,把这种情况称为“违章建筑”,只要符合“三在”(即房在、人在、户口在)的要求,也是要给予一定的补偿的,但较有正式产权证住宅的补偿较少。
4、“小卖部做生意”,就是说尽管你这不是门市房,甚至不是正式产权的住宅,仅是个“违章建筑”,但只要你这买卖是有营业执照的,这个买卖就可以享受工商企业的拆迁补偿,具体数额与营业规模有关,且各地标准不一样,以当地设县的市级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可向当地建委部门或律师咨询。
如果这样都不能获得补偿的话那岂不是不让人活了?
可以获得补偿的,没问题.
各地对于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应有具体的规定,具体情况你可到当地政府部门查询,现将青岛此方面规定提供如下,请参考:《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规范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因城市村庄整体改造、土地储备等征用集体土地而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 (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全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行政管理工作。
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农业、公安、工商、物价等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由拆迁人或经其委托的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拆迁承办人实施。
第五条 被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人 (以下简称被拆迁人)以依法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计户确认,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按户进行。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建筑面积的认定,以依法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第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实行房屋补偿方式。
第八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结算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
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属规划非住宅用地的,按照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定的住宅房屋补偿价格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结算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乘以0。
5的系数所确定的面积数额,结算给被拆迁人住房改善费。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 房屋价款与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存在差价的,应当结算差价款。
第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金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结算,拆迁补偿金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迁补偿金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
房屋价款与拆迁补偿金存在差价的,应当结算差价款。
第十条 拆除的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均不予补偿。
拆除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房屋已建造完毕的,对该房屋予以补偿。 发布拆迁通知或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人、拆迁承办人和被拆迁人情况;
(二)拆迁房屋坐落地址、建筑面积;
(三)补偿方式;
(四)实行货币补偿的内容: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
(五)实行房屋补偿的内容:补偿房屋的地址、房号、套型、建筑面积、交付时间,补偿房屋的价款及差价款支付方式、时间,房屋权属及办理手续;
(六)搬迁时间和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的发放;
(七)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八)其它约定。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其中,住宅房屋按照每户400元计发,非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发。
第十四条 拆迁人对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补助费。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计发经营性补助费。
对发放经营性补助费的被拆迁人不再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征用集体土地补偿的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方案,按照规定经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应当纳入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方案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对拒绝、妨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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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关于房屋拆迁管理的条例多是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补偿,而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法律是缺位的。因此,在具体实行,可以参考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和当地的具体法律。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主要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房屋的区域和位置、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明的用途、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建筑面积、房屋的结构和成新。 因此,房屋的拆迁补偿应当进行进行系统的评估,由评估机构根据相关因素确定房屋的补偿额。
如何计算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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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面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公寓2。
06、独立住宅1。83、新里住宅1。82、新工房(有电梯、成套)2。00、新工房(无电梯、成套)1。98、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1。 94、“两万户”新工房1。65、旧里住宅1。
54、简屋1。25。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上述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谁来为我的老屋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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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拆迁房屋评估,乃货币化安置的主要依据。
一旦评估失实,吃亏的往往是居民。因此,居民应该知晓有关评估办法,以保护自身权益。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拆迁房屋估价须委托有此资格的估价机构(仅26家)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日前经上海市房地局核准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共26家。
未取得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不得接受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出具评估报告或价格咨询报告。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委托双方权利及义务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只能委托一家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估价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不得向其他估价机构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委托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如实委托评估,如实向估价机构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协助估价机构开展现场查勘等工作。
委托人未如实委托、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未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评估失实或其他后果的,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包括分户评估报告)。
估价机构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或者评估失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三。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只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补偿安置争议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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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应当裁决以房屋调换。非居住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可以裁决大道的以房屋调换,也可以裁决以货币补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细则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房屋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的,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经裁决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拒绝受领补偿款的,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相应安置房屋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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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有两种: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种是市场价补偿安置,即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和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或者与货币补偿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即价值标准房屋调换);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是异地产权房屋安置(即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对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或房屋姑租人,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拆一还一”的基础上,再增加地段级差面积,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
老屋估价有争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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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委托人、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或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估。
原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复估申请的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复估结论。原估价机构调整评估结果的,原估价机构还应向原委托人出具调整后的评估报告并注明调整原因。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或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原估价机构应当及时向专家委员会提供评估报告、评估技术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并在收到申请后的10日内出具鉴定意见。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合法、规范、合理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出具维持原评估结果的鉴定意见。 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合法或不规范或不合理的,拆迁人应在收到专家委员会意见的3日内要求原估价机构重新评估或者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另一家估价机构重新评估。
受托机构应在7日内出具重新评估报告。当事人对重新评估的结果无争议的,重新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当事人对重新评估结果仍有争议的,拆迁人应重新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专家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出具鉴定意见。
参考资料: 。
由于目前关于房屋拆迁管理的条例多是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补偿,而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法律是缺位的。因此,在具体实行,可以参考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和当地的具体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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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主要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房屋的区域和位置、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明的用途、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建筑面积、房屋的结构和成新。 因此,房屋的拆迁补偿应当进行进行系统的评估,由评估机构根据相关因素确定房屋的补偿额。
如何计算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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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面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公寓2。
06、独立住宅1。83、新里住宅1。82、新工房(有电梯、成套)2。00、新工房(无电梯、成套)1。98、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1。 94、“两万户”新工房1。65、旧里住宅1。
54、简屋1。25。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上述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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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应当裁决以房屋调换。非居住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可以裁决大道的以房屋调换,也可以裁决以货币补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细则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房屋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的,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经裁决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拒绝受领补偿款的,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相应安置房屋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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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种是市场价补偿安置,即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和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或者与货币补偿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即价值标准房屋调换);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是异地产权房屋安置(即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对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或房屋姑租人,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拆一还一”的基础上,再增加地段级差面积,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
老屋估价有争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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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复估申请的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复估结论。原估价机构调整评估结果的,原估价机构还应向原委托人出具调整后的评估报告并注明调整原因。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或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原估价机构应当及时向专家委员会提供评估报告、评估技术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并在收到申请后的10日内出具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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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合法、规范、合理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出具维持原评估结果的鉴定意见。 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合法或不规范或不合理的,拆迁人应在收到专家委员会意见的3日内要求原估价机构重新评估或者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另一家估价机构重新评估。
受托机构应在7日内出具重新评估报告。当事人对重新评估的结果无争议的,重新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当事人对重新评估结果仍有争议的,拆迁人应重新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专家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出具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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