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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物业管理及维护业主权益方面的问题

  我商铺在小区的外围,面对市政路,物业管理公司基本上每天只派保安巡逻一两次,但业主就要负担非常昂贵的物业管理费,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我们业主要求物业公司降低物业管理费,但物业公司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不会谈这些问题,一直拖到2005年底才成立业委会,我们向业委会递交投诉信要求降低物业管理费,业委会一主席在未经过任何讨论的情况下与物业公司达成协议,在未正式公布前我们业主已明确表示不同意里面的条款,但仍然一意孤行公布了出来,对这种黑箱操作我们业主可以采取什么行动呢?物业管理公司现在要催交物业管理费,但又未就修改过的物业管理协议与业主重新签约,业主需要理会吗?还有,就是在2005年1月1日新条例实施后到双方商定物业管理费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按什么标准计缴?请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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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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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召开业主大会,要求更换该主席。 主席擅签订的协议,没有大会的授权,是无效的,你们可以不予承认。 但是目前的费用,还是要按最开始的金额交纳。 等以后重新签订了协议,可以要求在协议中签订,以前的物业费,予以部分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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