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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高价电的用电设施接到低电价上,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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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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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行为属于违反《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0条第一点“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违章用电行为。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0条的条文如下: 第三十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其处理办法按照《条例》第40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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