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从事哪些对外投资事项?
行政单位(部机关)不得对外投资。
事业单位不允许发生以下对外投资行为:
(1) 除国家专项拨款外,部属事业单位不得用财政性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进行对外投资。
(2) 买卖期货、股票(不含股权转让行为)。
(3) 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4) 利用国外贷款的,在贷款债务没有清偿以前,未经批准利用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5) 部属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附属营业机构和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属单位不得对外投资。
行政单位(部机关)不得对外投资。
事业单位不允许发生以下对外投资行为:
(1) 除国家专项拨款外,部属事业单位不得用财政性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进行对外投资。
(2) 买卖期货、股票(不含股权转让行为)。
(3) 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4) 利用国外贷款的,在贷款债务没有清偿以前,未经批准利用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5) 部属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附属营业机构和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属单位不得对外投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