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源泉扣缴中“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概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人相关成本、费 用的应付款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 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 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人相关成本、费 用的应付款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 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 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人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 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人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人成本、费用, 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人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 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相关所得时,应从支 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其中,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公告第 一条“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是对国税发〔2009〕3 号文件第七条的进一步明确。一是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款项的,应在实际 支付时代扣代缴所得税;二是未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延期支付款项的,以计入成 本、费用并在税前扣除的纳税年度代扣代缴所得税。
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七条中实际支付与到期应支付,应理解为:实际支付非居民 企业应税所得的时间;到期应支付是指合同或协议约定应付款项的日期。结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公告的规定,实际执行中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 义务的时间为:(1)合同或协议约定日期之前支付款项的,为实际支付日;(2)合同或协议约定应付款日支付款项的,实际支付日与应付款日的扣缴义务发生时 间一致;(3)合同或协议约定应付款日未支付款项的,以计人成本、费用并在税前扣除的纳税 年度为扣缴义务时间。
因此,扣缴义务时间以实际支付或应付款中较早者为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