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入账价值的基础应采用什么计价入账?
存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三个组成部分。 有关存货的会计初始计量与所得税的计税基础的差异,应当视存货的取得方式而确定: 1.外购存货上的差异。 根据存货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外购存货的初始成本主要由采购成本构成。所谓采购成本,是指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在所得税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企业以现金方式外购的存货也以购买价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 总体上讲,两者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在税收上确定相关...全部
存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三个组成部分。 有关存货的会计初始计量与所得税的计税基础的差异,应当视存货的取得方式而确定: 1.外购存货上的差异。
根据存货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外购存货的初始成本主要由采购成本构成。所谓采购成本,是指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在所得税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企业以现金方式外购的存货也以购买价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
总体上讲,两者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在税收上确定相关成本、费用是基于纳税人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为前提的,一旦纳税人不能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那么在税收上是不承认其成本的。因此,凭证的合法与否将不可避免地构成会计制度与税法上的差异。
2.自制存货上的差异。在会计制度上,自制的存货的初始成本包括自制存货过程中所使用存货的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自制存货过程中所使用存货的成本主要指采购成本;加工成本指企业在加工存货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其他成本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及其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建造相当长时间(一年及一年以上)的存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也应当计入存货的成本。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以及第七十二条中也能看到。
一般而言,在自制存货方面,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很小,只是在借款利息费用的扣除上存在差异。即在会计准则上,因自制存货在对外发生的借款利息是没有列支额度限制的,而在所得税法上,只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借款利息才可以计入存在的成本,否则,就需要进行调整。
另外,考虑在自制存货的过程中,企业所领用的存货可能是已经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那么在此情况下,存货的成本在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间也会形成差异,因为会计准则是允许计提跌价准备的,而所得税法是不允许计提跌价准备的。
因此,因为存货跌价准备而形成的自制存货的成本也属于两者间的差异。 3.接受投资存货上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一条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在会计上,企业接受投资而新增的存货成本是以公允价值核算的,如果投资双方所确定的价值不公允,那么就必须进行调整。而在所得税法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在接受存货投资时也必须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存货的成本。
如果存货的价值不公允,那么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税收征纳双方都需要进行调整。因此,在接受存货投资方面,会计准则与税法不存在差异。 4.受赠存货的差异。在会计准则上,接受捐赠的存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受赠资产附带有关文件、协议、发票、报关单等凭证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如没有注明价值或者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如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用当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名义金额为 l元。
在所得税法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和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两者间的差异明显。但对于纳税人所接受的没有公允价值的捐赠存货价值在税法上如何计量则是一个问题,因为税法只规定了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却未明确没有公允价值时存货成本应该如何确定。
5.通过提供方式取得存货上的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企业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于该存货的间接费用确定。
但是在所得税法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企业通过提供劳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仍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和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很显然,在会计准则上是以成本价确定存货成本的,而在所得税法上则是以公允价确定存货成本的。
6.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存货上的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存货的初始成本应当视情况采用两种模式计量:第一,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对于具有商业实质且其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存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存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则以换入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存货成本的基础。
第二,成本计量模式。如果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交换所涉及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那么就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存货成本。而在所得税法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以非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仍然应当按照所取得存货的公允价值和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由此可见,两者的差异明显:在会计准则上,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那么首先要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除非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更为可靠地计量;如果采用账面价值模式计量,则只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存货成本。
而所得税法则是以换入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的。 7.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存货上的差异。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存货,其成本应当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税收上的处理与会计上的处理相同,也是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8.企业合并取得存货上的差异。根据企业合并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通过企业合并方式取得存货的成本区分两种情况确定:第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存货,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成本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第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存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接照公允价值计量。
在税收上,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的精神处理。如果合并企业向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支付的对价中,非股权支付额(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账面价值(合并方所有者权益份额)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方可以选择免税和应税两种方式处理。
如果超过 20%,必须按应税改组处理。免税改组是指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应税改组是指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由此可见,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存货,如果符合免税改组的条件,并且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免税改组,其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相同。
如果属于应税改组,则合并方取得存货的计税基础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其会计成本以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确定。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存货,如果符合免税改组的条件,并且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免税改组,其计税基础应以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确定,而会计成本应以合并日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属于应税改组,其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一致,均以合并日的公允价值确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