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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监制专用收款收据能代替发票吗?

财政厅监制专用收款收据能代替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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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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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是省财政厅监制的“收款收据”就可以报销:财政厅关于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票据管理的补充规定中明确指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除经国家财政部批准的省财政厅验证的全国统一 专用票据外,必须按下列规定使用,不得互混(代)用。
   1,行政性收费,使用盖有“xx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的《xx省行政性收费 收款收据》; 2.事业性收费,使用盖有“×××财政局(厅)票据监制章的《xx省事业性 收费收款收据》; 3.各种专项收费一律使用盖有“xx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并由省财政厅印制 的《xx省×××专项收款收据》。
     三类收费票据均可分为统一票据(票据编号前加“统“字)和专业票据(票据编 号前加“专”字)两种形式,专业票据还可分为定额和非定额两种。 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付款者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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