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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应届跨专业考研!

06年专科应届毕业生是否可以跨专业考研,什么时候可以,目标院校:南开经济学院,金融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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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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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专科应届毕业生是否可以跨专业考研?, 2)什么时候可以? 回答:08年年可以报考研究生 . 但基本不可以跨专业报考. 但具体的,不同学校有不同的执行尺度, 稍微好一些的学校不允许同等学力考生跨专业报考(考本专业都要求有2年本专业工作经验,并且要复试加试2-4门本专业专业课, 有的学校甚至要求本专业已发表论文N篇)

200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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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年年可以报考研究生,但是你要是考南开大学的经济学院可能会有困难,下面是《南开大学2006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你可以参考一下。
   南开大学2006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经济学院2006年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简章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简章。
     一、申请人条件 本人应获得学士学位,并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 二、1.报名时间:3月1日至3月10日(周六、周日照常办公)8:30-11:00,14:30-17:00 2.报名地点:南开大学经济学院206室 3.报名材料:申请人报名提交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学位和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 ④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4.考核:申请者须参 校的外国语(语种为英、日、俄语,外语类专业为专业外语)资格考试。考试时间定为5月20日上午8:30—11:30。 5.报名费用:申请人须交报名审查费150元,内含全部考试费用。
  (交研究生院) 6.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三、学习方式与考试 1.取得参加学位课程进修和考试资格者,各专业根据录取人数情况采取单独授课方式并在二至四年修完所申请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全部考试(含全国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达到规定的学分。
     2.跨专业申请硕士学位者,学习期间(在开始学习的第一年内)须在我院补修所申请专业的5门本科段主干课,且考试成绩合格。 3.外语、政治理论课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统一学习和考试。
  各专业的学位课程考试按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在我校进行。  学员在通过我院的全部研究生课程考试后,由我校颁发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 经济学院2006年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专业目录 接受单位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拟授课方式 收费标准 经济学院 020205 产业经济学 单独授课 13000 经济学院 020202 区域经济(含房地产经济学) 单独授课 13000 经济学院 020204 金融学 单独授课 13000 经济学院 020220 保险学 单独授课 13000 经济学院 020206 国际贸易学 单独授课 13000 四、论文答辩手续和费用 1.申请人在通过所申请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含取得全国外国统考及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后的一年内,于每年11月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撰写学位论文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①本科毕业生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②进修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和(跨学科申请的)补修本科主干课程成绩单; ③国外语水平统考及学科综合水平统考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正式发表的论文或科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 ⑤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⑥南开大学硕士学位课程进修人员申请撰写学位率文资格审批表》 以上材料原件验证后退还,其它材料存档。
     论文指导、评阅与答辩及学位审核费:每人8,000元。凡通过全部考试且批准撰写学位论文的学员,在进入学位撰写前,一次性交纳全部费用。 五:课程设置:(金融专业) 马克思主义理论、英语、专业英语、中级微观经济学、中级宏观经济学、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国际金融专题研究、中级国际经济学、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投资学、财政学、公司财务学 本科主干课程: 西方经济学、国际金融、货币银行学、会计学原理、统计学原理 课程设置:(金融、保险专业) 马克思主义理论、英语、专业英语、中级微观经济学、中级宏观经济学、西方货币银行学、保险经济学、中级国际经济学、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财政学、高级保险管理学、保险理论与实务专题 本科主干课程: 西方经济学、国际金融、货币银行学、会计学原理、统计学原理 课程设置:(国际贸易专业) 马克思主义理论、英语、专业英语、中级微观经济学、中级宏观经济学、中级国际经济学、货币银行学、财政学、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政策、国际营销论与实务 本科主干课程: 西方经济学、国际金融、国际贸易、会计学原理、统计学原理 课程设置::(区域经济学专业) 马克思主义理论、英语、专业英语、中级微观经济学、中级宏观经济学、经济计量学、保险经济学、区域经济学、中级国际经济学、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财政学、货币银行学、区域房地产专题研究 本科主干课程:西方经济学、国际金融、货币银行学、会计学原理、统计学原理 课程设置:(产业经济学专业) 马克思主义理论、英语、专业英语、中级微观经济学、中级宏观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现代物流、中级国际经济学、社会主义理论、财政学、房地产经营与管理、农业经济 本科主干课程:西方经济学、国际金融、政治经济学、会计学原理、统计学原理 地址:南开大学经济学院206室 联系电话:23509824 联系人:刘老师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常见问题的问答 1、申请硕士学位与在职研究生有什么区别? 申请硕士学位是一种非常学历教育,申请人在获得学位后,只表明他在学术上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不涉及学历。
    因此,申请人的学历并没有改变,也不能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在职研究生则是国家计划内,以在队人员的身份,部分时间在职工作,部分时间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学历教育的一种类型。 一个在职人员可以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与要求报考正式研究生,最后可获得研究生学历及硕士学位,即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也可以以同等学力人员的身份申请硕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只取得硕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证书。
     2、申请硕士学位的课程要求及考试方式是什么? 申请硕士学位时所要考核的课程科目、内容及评卷标准都与该专业在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一致,包括必修课、部分选修课及外语,所考专业课总学分(不含外语)至少在30学分以上。
   除了上述学校组织的学位课考试外,申请人还要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两个水平考试,即: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不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能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通过我校及国家组织的全部考试,四年内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3、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习途径是什么? 申请人在确定申请资格后如何进行学习,国家未做统一要求,我院采取了单独授课随在校研究生方式。   4、申请硕士学位时,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是如何要求与安排的? 根据国家规定,所有专业的申请人,在确定申请资格后的四年内,都要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该考试每年组织一次,时间在每年六月第二周周日上午9:00—11:30。   5、申请硕士学位,最后颁发何种证书? 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经审查合格被授予硕士学位后,由南开大学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硕士学位证书。
  它和正式入学的硕士研究生所获得的学位证书是一样的。 6、正式发表的论文或科研成果需达到何种要求? 同等学力人员在进行硕士学位论文资格审批时需提供下列几种成果中的至少一种:在国家二极以上刊物发表的一篇和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文章、正式出版的专(译)著、省市级以上的相应获奖项目、国家专利等。
     。

200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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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科层次想参加考研要工作满两年以后才可以考(这里说的两年不是说到考研报名、考试时满两年,而是说到考研那年的9月份入学时满两年就可以了,你今年6、7月份毕业,到2008年9月就满两年了,所以你可以在2007年10月就报名参加2008年1月的考研)。
  报名参加考试时只能以同等学力(不是同等学历)的身份来参加考试。   以同等学力来参加考试,常常要受到很多限制,除了两年的年限之外,有些很牛B的名牌大学还要求在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过能证明自己学术研究能力的论文两篇。
   下面是2006年的招生简章,你参考一下: ------------------------------------------------- 2006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
   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 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 9 月 1 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 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3。
     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1。
   符合报考条件(一) 中第 1 , 3 , 4 ,各项要求;   2。   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 4 年或 4 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 2 年或 2 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 符合上述(一) 或(二) 中各项报考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相应的统考或单考。
       可招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 49 所学校是: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延边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学院、安徽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烟台师范学院、聊城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湖南科技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州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重庆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华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青海师范大学、宁夏大学、新疆师范大学。
       (四)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   1。 符合(一) 中的各项要求;   2。 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 13 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可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 48 所学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南开大学、河北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烟台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兰州大学。
       上述各高校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学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五)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 MBA 联考”。
     1。 符合(一) 中第 1 , 3 , 4 ,各项的要求;   2。   大学本科毕业后有 3 年或 3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 5 年或 5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 2 年或 2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可招收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94 所学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财经大学、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苏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南昌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经济学院、山东财政学院、郑州大学、河南财经学院、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西大学、海南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兰州大学、宁夏大学、新疆财经学院。
       上述各高校,录取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生时,只从参加“ MBA 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六) 硕士生招生单位中的部分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可以推荐本校少数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并在 10 月 25 日前 直接到报考单位参加复试和办理接收手续。
    推荐办法由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被接收的推荐免试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考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亦不得再参加统考。到 10 月25 日 仍未落实接收招生单位的推荐免试生不再保留资格。
     三、报名   (三) 网上报名:2006 年硕士研究生考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 网上报名日期:2005 年10月10日—31 日每天8:00-23:00 。
     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提前报名,时间为2005年9月18日—23日(每天8:00-23:00 )   2。 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校正网报信息。   3。 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参加统考的考生可以填报同一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相近的两个招生单位。
     (2)参加“ MBA 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试办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的两个学校。   (3)参加“法硕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两个学校。     (4)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学科专业。
     (5)应试的外国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6)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4。 报考地处西部边远省区的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原则上在西部边远省区就业的少数民族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工作单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范围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成分和填写毕业后回少数民族地区的定向或委托培养生时,方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5。
     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荐免试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否则将取消推荐免试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6。 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研究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有关报考规定,遵守保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考信息。
  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二)所有考生 ( 含推荐免试生、农村教育硕士生 ) 均须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照相。   1。 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 2005 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   2。
   现场确认地点: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告指定的报考点确认;   参加单独考试和参加“ MBA 联考”的考生到报考单位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告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确认报名。
    确认截止日期与统考生确认截止日期一致。   3。 确认程序   (1)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应届毕业生加学生证)、现役军人及军队文职干部证件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查验;考生确认本人网报信息;   (2)考生按规定交纳报考费;   (3)报考点按规定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四、考生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招生单位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五、考生办理报考手续交纳报考费后,不退报考费。   六、考试   (一) 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二) 初试日期: 2006年1月14日至1月15日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超过 3 小时的考试科目在 1月16日 进行(8:30 至 14:30)。
       不在该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三) 初试科目:   1月14日 上午   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及单考科目为政治理论(满分为 100 分);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初试联考科目为综合能力(满分为 200 分);   1月14日 下午   外国语(满分为 100 分)   1月15日 上午   统考数学或西医综合或中医综合或 1 门业务课(满分各为 150 分)。
       1月15日 下午   业务课(满分为 150 分)考   以上各科的考试时间均为 3 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含超过 3 小时的考试科目)。   (四) 考试大纲及命题   1。
   全国统考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订;其他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2。 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3。 “ MBA 联考”的初试科目为两门:外国语和综合能力。英语和综合能力命题工作均由教育部委托有关机构承办。选考日语或俄语的考生,用全国统考的试卷,其他语种的试题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政治理论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在复试中进行)。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全国工商管理(MBA)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并已下发至招收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院校。   4。 “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 门:政治、外国语、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综合课(含法理、宪法和中国法制史)。
  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写,并已下发至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院校。
     (五) 初试地点:参加全国统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参加单独考试和参加“ MBA 联考”的考生到报考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
       考生初试成绩通知单由考生第一志愿招生单位负责发出。   (六) 复试   1。 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复试一般在 5 月上旬前结束。
  招生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再次复试。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2。 对以同等学力资格(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不含“ MBA ”和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一律加试。
  招生单位要全面、严格复试。复试时,要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每门考试时间为 3 小时。   3。 少数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考生的复试:   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
       考生的少数民族成分网报时应如实填写,虚假成分及复试时更改无效。   4。 为西部地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在职考生,户籍和人事档案须在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所在地,方可享受优惠政策。
     (七) 教育部依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报考的生源情况,以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对报考统考、 MBA 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生提出确定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实行统一的参加复试最低分数线。
       对单考生参加复试的要求由招生单位自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北京大学等高校自行确定本校复试分数线。   各招生单位原则上进行 120% 左右的差额复试   符合复试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额限制无法录取的参加“ MBA 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只能转到其它校同一专业复试,不得转其他学科专业复试;未参加“ MBA 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亦不得转到工商管理硕士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复试。
       调剂复试的要求均以初试结束后教育部发出的 2006 年录取工作通知的规定为准。   七、体格检查   考生复试时应按招生单位规定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具体要求,见各招生单位招生简章或复试通知。   八、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
    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参加统考、“ MBA 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考生可被录取为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是招生单位自筹经费硕士生。
     参加单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  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定合同。
     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参加工作 1 至 2 年,再入学学习。   九、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
  学校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调配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其他   (一) 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
    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 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可根据本简章,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四)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

200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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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同等学历08年报考,大专要工作两年以上才能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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