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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3 11:10:36
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在商标实质审查工作中,审查员对确认为同日申请的商标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申请人未提供使用证据,或提供使用证据无效的视为未使用。 各申请人均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有效使用证据,对不属于同日使用的,确定使用在...[展开]
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在商标实质审查工作中,审查员对确认为同日申请的商标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申请人未提供使用证据,或提供使用证据无效的视为未使用。 各申请人均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有效使用证据,对不属于同日使用的,确定使用在先的商标申请人获得申请权,驳回或部分驳回其他申请人的申请;一方申请人未提供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另一方提供有效使用证据的,确定有效使用的商标申请人获得申请权,驳回或部分驳回未使用的商标申请。
一方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商品上的申请的,该申请人可以提供书面声明。审查员根据其声明做出驳回或者部分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对其他申请人的商标申请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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