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股账务处理的制度基础是什么?
库存股制度的法律规定在各国均存在较大的差异,美国的法律规定,公司以库存股方式持有期间一般没有资格领取股息,亦没有表决权,这些股份可以用这些股份可以用作红股、雇员股份计划或在收购时使用,但却不可再出售予公众,除非有关股份已按《1933年美国证券法》注册,或是按照该法案的豁免条款出售,例如是属于受该法例监管的私人配售,当中获配售人在出售股份方面通常会受到限制。 公司将有关股份再出售时,无论获利与否,均需当作储备处理,而不是将其计算进损益表内。计算以每股作为单位的比率时,亦会摒除这些股份。美国对于公司可以库存方式持有的股份数量,并没有任何限制。德国的《联邦德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认购...全部
库存股制度的法律规定在各国均存在较大的差异,美国的法律规定,公司以库存股方式持有期间一般没有资格领取股息,亦没有表决权,这些股份可以用这些股份可以用作红股、雇员股份计划或在收购时使用,但却不可再出售予公众,除非有关股份已按《1933年美国证券法》注册,或是按照该法案的豁免条款出售,例如是属于受该法例监管的私人配售,当中获配售人在出售股份方面通常会受到限制。
公司将有关股份再出售时,无论获利与否,均需当作储备处理,而不是将其计算进损益表内。计算以每股作为单位的比率时,亦会摒除这些股份。美国对于公司可以库存方式持有的股份数量,并没有任何限制。德国的《联邦德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认购自己的股份,子公司也不得认购其母公司的股份,只有在下列6种情况下公司才可以获得自己的股份:避免重大损失时;保护某些小股东的利益;向公司雇员提供股份;免费获得的股份;通过合并方式取得的股份,公司需要减少股本。
并规定公司自有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对库存股的权利也加以限制,即没有表决权。英国法律规定,凡购回股份必须予以注销,从而使公司已发行股本额下降,但法定股本额不会受到影响。1998年5月,英国贸易及工业部发出咨询文件,建议修改法例,允许公司购买及持有不超过10%的已发行股本,作日后再出售之用。
目前,英国在这一方面的态度已有所放宽。
我国上市公司购回股份并以库存股方式持有的法律规定,始自于2005年的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是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四种情况除外。
《证券法》没有就股份回购及回购后的处理方法作出规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同《公司法》规定上保持一致,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注销该部分股份。
由此可见,我国库存股制度的法律制度尽管有所放松,但是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障碍。
针对施行后的《公司法》,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财企[2006]67号)。
其中明确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在注销或者转让之前,作为库存股管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库存股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股份公司应当将其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备抵项目反映。同年12月份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规定,除《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回购本企业发行的股份。
企业依法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并经投资者决议。另外,我国2006年新颁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多个具体准则涉及到了库存股的账务处理问题,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部分“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就库存股的账务处理作了详细的解释。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