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小区哪些部位的维修可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关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全部
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关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81条规定:"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电梯、区域锅炉等属于业主共有的特种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原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根据以上规定总结,专项维修资金适用于以下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1)除城镇公共道路和绿地外的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2)物业服务用房;(3)免费健身设施、露天喷泉设施、绿化设施、小区的围墙、大门、避难层、设备层、设备间等公共场所;(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5)电梯、水箱;(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7)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9)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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