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 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这就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体制。
国家的环境保护部和地方的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局等环境保护部门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是环境保护法的主要执法部门。其中,环境保护部 负责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地级、县级 环境保护厅(局)负责对本省、本地(市)、本县的环...全部
答:《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 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这就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体制。
国家的环境保护部和地方的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局等环境保护部门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是环境保护法的主要执法部门。其中,环境保护部 负责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地级、县级 环境保护厅(局)负责对本省、本地(市)、本县的环境保护工作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除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外,其他有关 部门,包括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渔政渔港监督、土地、矿 产、林业、农业、水利、公安、工信等主管部门,以及军队环境保 护部门也要依照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 环境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第7条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体 制的规定中,对除环境保护部门以外的其他相关部门作了列 举,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 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 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此次修订对此作了 技术处理,对这些部门的名称没有再一一列举,统一用“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予以表述,并 将原来的两款规定合为一款,在立法技术上这样处理更加简 捷、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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