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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能约定试用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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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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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研究室 供稿 由于在某些时段流量比较集中,忙闲不均,某超市招聘了一些非全日制的收银员,他们每天的工作时间分别为上午10点到下午1点,或者下午5点到晚上9点,每人每个月可以调休四天。
  主管与应聘者约定口头协议时提出:超市需要对他们试用两个星期,如果手脚麻利、头脑清晰,那么超市会录用他们,也将发放试用期的工资;但如果动作很慢、经常出错、遭到顾客的抱怨甚至投诉,那么他们会被直接辞退,也不会有任何报酬。
    对于超市的这个规定,大部分的应聘者都接受了;但也有两位提出了异议,认为这个规定不合理。(案例引用程延园、高云主编《劳动合同法理解与应用》,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07)评析:此案例讲述的是一起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引发的争议。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该案例中,超市与劳动者约定两个星期的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和就业形式,它的出现体现了我国用工形式的日益多样化。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规范,企业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应符合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陷阱: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  有的用人单位通常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
  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在大学毕业生就业方面,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就业实习”招聘的方式,让许多正在找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到该单位进行就业前的实习,约定几个月的实习期满后可以与表现好的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而事实上,有时大学生在实习后得不到工作机会,实习期间的待遇也没有相应的保证。     提示: ●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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