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
2017-08-14 11:20:01
1。二者的主体不同。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即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的实施主体是向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批准后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的单位。
2。二者产生的法律依据不同。房屋征收产生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新条...[展开]
1。二者的主体不同。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即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的实施主体是向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批准后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的单位。
2。二者产生的法律依据不同。房屋征收产生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新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适用的将是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拆迁产生的法律依据是已经失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人在实施拆迁行为前,必须向拆迁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获得批准许可。
3。 二者行为动机不同。房屋征收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发布征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必须提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公之于众,征求公众意见。
拆迁许可的申请可能是开发商出于商业开发的需要,他们的目的提升自身商业利益。 具体咨询万购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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