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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填表?境外所得是否可弥补境内以前年度的亏损?

境外所得是否可弥补境内以前年度的亏损,应该如何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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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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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内亏损既可以用境外盈利弥补,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境内、境外盈利弥补,但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现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因此除另有规定外,境内企业之间, 境内与境外企业之间、境外企业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
  “另有规定”是指企业合并、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亏损的承继弥补。  企业在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时,境内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同一国家(地 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不同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境内与境外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也不得互抵。
  境内与境外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是指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 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 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对已计入利润总额的境外应税所 得应先进行纳税调整减少处理,再用于弥补境内亏损,最后就其余额按税收抵免法计算补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 细表》第12行“境外应税所得”填报说明表明,对纳税人计算利润总额 的境外成本费用应作为“调增金额”,对纳税人计算利润总额的境外收入应作为“调减金额”。
    主表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填 写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与附表六 《境上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7列“可弥补境内亏损”应一致。
  根据附表六填表说明,“境外应税所得”是指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减去弥补以前 年度亏(指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以前年度亏损)和免税所得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 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主表第22行“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 亏损”填报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 后所得”填报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主表第13+14- 15 +22行,即调整后的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与境外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额之 和。
    由此可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境外某国的亏损既不能用境内盈利弥 补,也不能用境外他国的盈利弥补,只能用境外该国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而境内亏损既可以用境外盈利弥补,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境内、境外 盈利弥补。
  如果既有以前年度的境外亏损需弥补,又有境内亏损需弥补时,境外 某国所得应当先弥补该国以前年度亏损,再弥补境内亏损。
    填报口径:假设当境内当年度亏损100、以前年度亏损50,境外所得 200大于上述亏损150时:主表第22行填写:等于数150(当年亏损+以 前年度亏损)剩余50填写至第31行正常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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