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将原事说一下,就是平时大家租房住,是不是当时要先交一个月的押金给房东嘛,但这个普通出租房是我们转接过来的,我相信在我们接手之前,当时他们肯定交过,但多少,我们是不知道的。这也是通常的作法。和前手约定只要对方有押金收据退房时就退给他,现在,我们也不可能去了解他进来时究竟交了多少,不过也不多吧,我想才几百元。
但是即然有这样的事,我们可以不理吗?
我想一般的人大多的事都会有上面的做法。通常的做法我想大家都会接受。如果开了先例,以后就难搞了呵。 谢!
下面是几位老师的答案,参考下:
可以不退给他,因为他不能证明押金的多少及你有没有已经退还。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法律允许范围内收的押金可以按你们的规定,即约定对方退押金时要有原来开的收据,现掉了可以不退给他
但是如果是法律禁止收押金的,那么就收押金不合法,所以关于押金的约定即约定对方退押金时要有原来开的收据,现对方掉了可以不退给他?,这个约定就是无效的,就应该退押金。
确实收了人家押金不能因为底单没了就不退。除非你不承认收过押金,那也太没诚意了。
很简单,让对方出具个收据,明确丢失一事及收到退款就可以了。
比较保险的办法是:双方都给对方打条,双方都在对方的条上签字,最好还能加盖一个骑缝章,这样双方手里都有凭据,可以避免纠纷。
如果真有一天到了法庭上,谁都没什么可争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