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版物在我店查抄了7份非法出
(一)批进的出版物全部售出的,出版物的总码洋即经营数额;经营数额减去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
(二)批进的出版物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的,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即经营数额,其中未售出部分出版物的进货款额即其经营额;售出部分出版物的经营数额减去售出部分的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
(三)批进的出版物全部未售出的,进货款额即经营数额,无获利数额。
(四)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70%计算,
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全部
(一)批进的出版物全部售出的,出版物的总码洋即经营数额;经营数额减去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
(二)批进的出版物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的,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即经营数额,其中未售出部分出版物的进货款额即其经营额;售出部分出版物的经营数额减去售出部分的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
(三)批进的出版物全部未售出的,进货款额即经营数额,无获利数额。
(四)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70%计算,
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所列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违法经营行为。
为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活动,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属于《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行为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处非法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出版物(图书)并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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