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的刑事案件多久到公诉科
措施如果是拘留的话: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 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 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 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 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 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 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 视居住。 若是已经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期...全部
措施如果是拘留的话: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 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 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 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 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 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 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 视居住。 若是已经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期限如下: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 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 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 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 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 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 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 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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