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房介所签订一购房协议,内包含定金条款,后我们无意购买,对方拒绝退还定金。但当时该房未取得房产证,我们在协议中约定对方取得房产证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至协议到期日,该房未仍未取得房产证。是否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认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若对方拒绝,应采取何种法律手段? 请帮助解决.
定金是债务担保的一种形式,其显著特点就是交付定金一方违约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如为缔结合同而设的“定金”,则不论购房合同是否最后缔结,开发商均应退款或将“定金”抵作房款;如为履行合同而设的“定金”,则购房...全部
定金是债务担保的一种形式,其显著特点就是交付定金一方违约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如为缔结合同而设的“定金”,则不论购房合同是否最后缔结,开发商均应退款或将“定金”抵作房款;如为履行合同而设的“定金”,则购房合同系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不管是合同签订前还是签订的同时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取得房屋销售的合法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而定金是等同罚金的。
即因购房人的原因不履行购房合同,定金不退;若属开发商违约,是要双倍赔偿的。
根据你的情况分析,协议到期日,该房未仍未取得房产证,不符合协议中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而且这是由于对方的原因造成的。
因此,应该是属于对方违约,你可以要去返还定金的,并可以要求赔偿。
至于如果对方拒绝的情况,如果起诉的话,你可以找律师具体咨询一下。收起
您要确定协议中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若是“定金”那...
不知协议中对房产证过户有无时间约定,如无你的官司就很难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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