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体户,2005年11月与大厦签定了三年的固定柜台租赁合同,合同中有一条为若大厦有任何变动,业户必须无条件服从,请问该条款是否为不平等条款?是否可以拒绝实施?若大厦单方终止合同,导致业户无处正常营业,可以要求怎样的赔偿为合理?主要在误工和库存两方面。
我是辽宁大连的,使用普通发票很多年了。
这个月去验发票时被告知不论几个柜台每月只能开1000元以内,超过交200元。在我们大厦只有6户卖办公用品及五金小家电的属于经常使用发票的,每月3000到5000是正常的,这 一新规定让我们有货不能卖,有钱不能赚啊!不开发票谁会掏钱为公家买东西呀!我们吃饭都要成问题了。
请问这一规定合理合法么?我们应该找哪一级哪一个部门解决?。
找到你原工作单位负责劳资的部门。虽然过了几年,但人事档案...
我是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东陵分局的工作人员,现回答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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