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近几年委托软件开发公司为公司生产销售开发软件,支付的软件费用记入无形资产,不知税务局对委托开发的软件,有何规定?摊销年限有何要求?
企业委托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委托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委托费入账。如果该无形资产是用于生产经营或管理,所支付费用应资本化为无形资产;如果用于研究与开发且没有其它用途,则应计人“管理费用”,否则就予以资本化为无形资,如果用于产品的组成部分,由于委托开发形成的软件,企业一般可以复制,因此应资本化为无形资产。
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摊销是这样规定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按合同规定受益年限(法律未规定)或法律规定使用年限(合同未规定)或合同规定与法律规定(两者均规定)受益年限中较短者作为其摊销年限进行摊销,再或者,合同、法律均未规定,则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我认为以上处理还欠妥当。正如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要充分考虑该项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无形资产也应该根据其不同的用途选择不同的摊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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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的摊销统一采取直线法,会计上要求无形资产在七预计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如果预计设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应按照以下原则摊销:一是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拿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二是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三是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四是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与会计上规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相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主要有以下不同:一是不考虑预计实际年限是否低于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应按照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进行摊销;二是合同和法律如果均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或有效年限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三是土地使用权应统一按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进行摊销,不考虑企业的实际受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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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按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或法律规定的年限来摊销,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不低于10年来摊销。
合同无规定,法律有规定按法律规定走,两者都无明确年限,一般按10计提
一般按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来提折旧可,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10年来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