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财产的问题车和房都是婚前一方所
你涉及的问题大致分三个方面
1、婚姻问题
离婚的理由不可能是种种,而只能是一种,即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其妻感情确以破裂的标准则表现为14种情形,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2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确定了离婚案件中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全部
你涉及的问题大致分三个方面
1、婚姻问题
离婚的理由不可能是种种,而只能是一种,即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其妻感情确以破裂的标准则表现为14种情形,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2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确定了离婚案件中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财产问题(原则上是债权与债务均担)
单就财产问题而言:"财产"可分为婚前与婚后财产,但对于财产保管、房产登记名称无论是夫妻哪一位的并不影响法定分割分额,当然,对婚前个人所有的个体企业(门店),而在婚后又延续或者家庭共同经营的就相对复杂得多,此分割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那么,什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没有明示归一方所有的;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孩子抚养(孩子该随哪一方,原则上是从适宜孩子成长的生活环境考虑,即对孩子的成长与教育并无不利为前提)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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