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时财产分配问题是如何
1、首先对财产予以界定。
离婚予以分割的财产需要是夫妻系所有权人的财产,如公有租赁住房,是不能予以分割的。
财产分为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仅就夫妻共有部分能予分割。
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是规一方所有,不予以分割的财产,一般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般以结婚证上记载的时间为界限);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间另有书面的约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军人名下的复员费、...全部
1、首先对财产予以界定。
离婚予以分割的财产需要是夫妻系所有权人的财产,如公有租赁住房,是不能予以分割的。
财产分为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仅就夫妻共有部分能予分割。
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是规一方所有,不予以分割的财产,一般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般以结婚证上记载的时间为界限);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间另有书面的约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存续期间(以结婚证上记载的时间为界限)所取得的财产,在离婚时一般予以均分,一般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没有明确归哪一方所有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离婚时分割财产的方式:
包括两类,一类是协议分割,即采取书面的方式在婚前、或离婚之前协议,约定财产的所有权归谁所有,离婚的话怎么样分割财产。有这个的协议,再加上对孩子的抚养方式协议一致,两个拿着它到当地民政部门就可以协议离婚了。
如果没有协议或达不成协议的,那么只有诉请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了。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如要判决离婚的,法院会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置,法院判决分配财产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里所说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 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如果离婚是因为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即要求过错方在分割财产后,从自己的财产给予无过错方赔偿)。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3.如在离婚的过程中,一方处分财产,其收入所得应被列入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如果其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恶意处分(例如低价转让)或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过错方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但你需要举证证明过错方有这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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