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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法律题目

法律法规规定哪些行为先要申请行政复议然后才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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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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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了行政争议,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则必须先进行复议,当事人不能同时选择既进行行政复议又进行行政诉讼。例如《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性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必须先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大多数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例如《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 此外,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行政争议还有一些其他的辅助解决途径,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有陈述、申辩,要求听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2006-03-17

53 0

简单的说,有三类案件:1 治安处罚 2 纳税争议 3 侵犯已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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